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兰州理工大学设计艺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

发布时间:2009-07-19

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,完善教学质量和教学过程管理监控体系,促进教学管理的科学化,民主化,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,兰州理工大学设计艺术学院决定建立学院教学督导制度。为了保证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的顺利进行,特制订本工作条例。

第一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是在学院负责教学的院长领导下,协助教务处及学院对教学过程、教学质量、教学秩序进行检查、监督和评估工作的常设组织。

第二条 教学督导组设组长一名,由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担任;督导组秘书一名,由学院教学秘书担任,负责管理教学督导组的日常事务;设督导员5-10名(目前暂按建筑学专业、城市规划专业、工业设计专业和艺术设计专业选定)。

第三条 教学督导员由学院聘请具有副高以上职称,或教学和教学管理经验丰富,热爱教育事业,工作责任心强,思想修养好,愿意为学校教学改革、提高教学质量做出贡献,身体健康的教师担任。如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因素不能履行督导职责的,学院将终止聘任。

第四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主要开展以下工作:

1、就学校办学指导思想、人才培养模式、专业建设、课程建设、教材建设、师资队伍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。

2、就学院教学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;对学院执行学校教学文件和教学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抽查。

3、协助学校和教学管理部门对教学运行情况进行检查、监督;对院、系、教研室的教学活动进行检查、监督;对考试试卷进行抽查和分析,写出书面分析材料。

4、深入课堂听课,了解学校教学工作状况,对教师的教学工作情况和学生的学习状况进行抽查;总结教风、学风建设中的经验和不足,提出改进和加强的意见。

5、通过听课和检查,了解实践教学的运行情况,对学生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的计划、安排和运行中的经验和不足进行检查和总结,对如何提高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6、协助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学内容、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和研究,帮助其提高教学水平,保证教学质量。并对全校教师的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7、召开教师、学生座谈会,听取师生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,负责收集整理学生信息反馈意见,并将汇总意见报送到教务处。

8、协助学院做好教学质量评估工作,参与教学工作的各项评价,并完成其它相关工作。

第五条 教学督导组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形式开展活动。学院每月召开至少一次督导组会议(特殊情况可有相应变化,但必须由督导组组长签署意见)。

第六条 教学督导组每学期进行一次督导工作总结,形成书面材料报学校教务处。督导组集体或个人可随时向学院反映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。学院将对督导组反映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、总结,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方案。

第七条 学院、系应积极支持、配合学校教学督导组的各项工作。

第八条 学院为教学督导组提供正常的工作经费,与办公条件。

第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由兰州理工大学设计艺术学院负责解释。

兰州理工大学设计艺术学院

2005年12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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